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鄭來春
鄭萬寶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原告 鄭萬芳
鄭福萬 鄭清發 被告 鄭黃寶蓮
鄭錫鑑 鄭錫國 鄭萬全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