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陳舒環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被告 王義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6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