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李福芃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十九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53年7月20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備設立,並於106年4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22頁、第48號)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6年10月20日決議修訂變更該法人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為如附表所示內容,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之董事長,有該法人登記證書1紙在卷為憑,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先予敘明。再者,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會議業於106年10月20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為如附表所示內容,此經聲請人提出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考,且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業已就如附表所示內容准予核定在案,有該局106年11月17日高市教高字第106375959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關涉監察人之人數,屬於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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