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 鄭榮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規定,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至於所謂「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揆其立法理由謂:「審酌民事訴訟因宣告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金,係備作賠償受擔保利益者所受損害之用」等語,應係解為該宣告假執行部分,已獲得本案判決全部勝訴,並非指其他未宣告假執行部分,其本案判決亦應獲得本案全部勝訴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9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1,670,000元為擔保後為假執行在案, 嗣相 對人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而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上開訴訟經相對人提起第二、三審上訴均遭駁回,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假執行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主文第1項、第4項,經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1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裁定上訴駁回,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據此,足證相對人執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聲請假執行部分,其最終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揆之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是其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