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正勝
港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小評 上列上訴人與 邱芬郁 等2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5,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