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19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林靜涵
被 告 黃麗美 即 林應宏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應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萬1,823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