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第二審擴張聲明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許月珍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