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齡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63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詹齡傑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詹齡傑明知自己係民國74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應徵兵處理,竟於97年間以留學名義向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申請核准於97年4月26日出境至新加坡,輾轉前往紐西蘭就讀大學後,未依規定於98年大學畢業後返國,而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迭經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於104年4月15日,以社鄉民字第1040006321號函催告其提出相關在學證明;後又於同年9月1日以社鄉民字第1040015418號函通知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詹齡傑均未返國。嗣社頭鄉公所通知其於105年6月16日接受徵兵檢查,詹齡傑亦逾期未前往。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詹齡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彰化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社頭鄉
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籍表、被告之入出境紀錄清單、彰化縣○○鄉○○於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同年9月1日以社鄉民字第1040015418號函、社鄉民字第105000776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回條、106年5月18日徵兵體檢無故不到紀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且其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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