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自由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