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 告 余志堅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