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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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李鴻章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 何宗澧 被告 何祈穎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118號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8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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