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 王席臻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詠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6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10年度豐司調字第216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