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24號原告 趙凱薇 被告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室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書記官連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