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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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24號原告 趙凱薇 被告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室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連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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