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3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壹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