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9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益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