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丁○○
       子○○
被   告  庚○○
       甲○○
被   告   胡靜萱 原名 李靜
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辛○○
       壬○○
       己○○
       丑○○
       丙○○
       癸○○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胡靜萱、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庚○○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壹元
,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捌拾參元,被告胡靜萱、戊○○連帶負
擔新臺幣壹佰零柒元,被告辛○○負擔新臺幣捌拾貳元,被告壬
○○負擔新臺幣玖拾玖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元,
被告丑○○負擔新臺幣壹佰零柒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柒拾
玖元,被告癸○○負擔新臺幣壹佰零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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