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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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該兩造間之貸款契約
書第16條規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此有系爭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
是兩造既以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
依法本院即尚無管轄權,依上開說明,自應移送於該管轄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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