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被 告 童士竣 原名童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童士竣住所地係於基隆市○○區○○街○○巷13之1
號,有被告童士竣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綜觀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
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童士竣之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