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329號
法定代理人 王瑞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45,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