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黃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鳳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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