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287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家蓁 (原名
蔡倩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陸
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