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吳老守 被告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承德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計算式:系爭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民國103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萬9858元=299萬8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