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永翊交通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資遣費33萬5,106元、加班費146萬8,406元、特別休假補發工資14萬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計算式:(1,468,406+146,712)÷1,950,224=0.83;20,404×0.83×0.5+20,404×0.17=11,93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