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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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157號被告 許雯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號碼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之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為「Z0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