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06號聲請人 張黃淑娟 代理人 張宗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0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4710│1│14184.4│││股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4976│1│1067.5│││股份有限公司│││││├──┼─────────┼───────────┼──────┼──┼────┤│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5578│1│1624.2│││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