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10號聲請人 葉王蝦 代理人 葉依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杰正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