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46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73、2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
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甲○○釋回。嗣該被告甲○○於本院99年1月8日、2月5日行審判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並已通知具保人,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審判筆錄、拘提報告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93條第3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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