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81號原告臺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8,441元,應繳裁判費136,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5,9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