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寧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0,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