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許鐵城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被告 李運良
李貞男 李騏 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