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徐忠義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原告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相對人徐忠義僅繳納本息至102年1月3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55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忠義│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計算│││4,551││月1日起││之利息│││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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