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六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甲○○前揭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