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丙○○為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丙○○,因非律師,且對本件訟爭共有土地現況不清楚,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