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 王盈宸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哲維周淑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許哲維、周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伊聲請本院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伊因車禍所受傷害所致之勞動能力減損率及看護需求,惟伊無資力支出鑑定費,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並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已決定准予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堪信為真實,且又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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