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沈居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號││││││├─┼─────────┼─────────┼───────────┼─────────┼───────────┤│00│沈居隆│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2月29日│73,317元│DNA0000000││1││限公司斗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