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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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 劉秋幸 相對人 張鎮麟 即 張進峰 相對人 梁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之附表關於6056建號之權利範圍「4分3」,應更正為「4分之3」,關於6058建號之權利範圍「4分3」,應更正為「4分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