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永澤
郭鴛鴦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珍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上訴人即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依其起訴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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