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 周春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守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原告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