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續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續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豐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107年度簡續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