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6號抗告人即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