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黃瓊瑱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被告 郭明峰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被告之女 蔡欣穎 同為本件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為10分之1,認原告請求之數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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