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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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 顏美慧 相對人 高美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是否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由法院依職權審酌上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是否顯無理由,債務人是否藉以延滯執行程序而不當妨礙債權人實現權利,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債務人是否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等情,以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非謂於債務人聲請時,須一律予以准許。又所謂因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據以強制執行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而聲請停止其強制執行而言。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已對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32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等情,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098
6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於民國101年4月20日經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無理由。何況,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0986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係相對人執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97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並非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32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人對於本院10
0年度簡上字第5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非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王筑萱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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