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陳明債務人之住所地,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