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依據(依票據或依授信契約)。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