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榮基
徐振乾 劉妙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秀蘭 等四十五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伍仟元(1,0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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