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秋影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秋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4,400元(土地部分32000*210*125/600=0000000元,建物部分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課稅現值為369,300元、50號4樓課稅現值為353,600元、50號5樓課稅現值為353,600元、50號地下一層課稅現值為5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9,219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