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18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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