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21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