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原 告 施偉華 被 告 臺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訴訟代理人 陳善祐 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