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本件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本件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